案例展示:
某家建設工程采用電子招標,評標時發(fā)現(xiàn),投標人C和投標人D上傳投標文件IP地址一致,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CD構成視為串標的法定情形,否決投標。
CD不認同,認為上傳投標文件的IP地址為同一個地址,純屬巧合,不會構成串標,故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兩種意見不用角度:
①認為:投標人C和投標人D上傳投標文件IP地址一致,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的視為串標情形,因此評標委員會否認其投標合理合法。
②認為:投標人C和投標人D上傳投標文件IP地址一致,視為串標沒有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視為串標不等于一定串標,因此評標委員會應當啟動澄清,防止出現(xiàn)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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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串通投標應當否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2.啟動澄清有法定條件。
本案例中,投標人C和投標人D因上傳投標文件地址一致,不屬于依法啟動澄清的情形,因此要求啟動說明沒有依據(jù)。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下三種情形下啟動說明“含義不明確的內(nèi)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
七部委12號令中第二十一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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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視為屬于法律擬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的視為串通投標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立法技術,結合條例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只要符合該視為串標的表現(xiàn)形式,即視為串標,無須啟動澄清,只要符合第四十條表現(xiàn)形式,即應當視為串標。
4.視為串標不等于一定給予行政處罰。
需要說明的是評標委員會否決其投標沒有問題,但行政監(jiān)督部門不能依此直接予以行政處罰,根據(jù)行政處罰法應當聽取其陳述申辯。如果根據(jù)其陳述申辯,發(fā)現(xiàn)確實不存在串標行為,則不予處罰。
串通投標隱蔽性強,認定難,查處難,這是串通投標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有效打擊串通投標行為,條例采用了“視為”的立法技術,對于有某種客觀外在表現(xiàn)形式的行為,評標委員會可以直接認定投標人之間存在串通。當然為防止發(fā)生爭議,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發(fā)生視為串標情形直接否決,不啟動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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