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gu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正式施行
2022-05-10 16:32:41 點擊數:
提取物證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對所提取的物證應當開具物品清單,由執(zhí)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各執(zhí)一份。無法找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在場確有困難、拒絕到場、拒絕簽字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到場見證,也可以用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依照有關規(guī)定提取物證。
對違法嫌疑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在場,并制作現(xiàn)場筆錄,載明時間、地點、事件等內容,由執(zhí)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無法找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在場確有困難、拒絕到場、拒絕簽字的,應當用錄像等方式記錄檢查過程并在現(xiàn)場筆錄中注明。
第十八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進行檢測、檢驗、鑒定的,執(zhí)法機關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機構進行。檢測、檢驗、鑒定結果應當告知當事人。
執(zhí)法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出具協(xié)助函,請求有關機關協(xié)助進行調查取證等。
第十九條 執(zhí)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標注物品的名稱、數量、規(guī)格、型號、保存地點等信息,清單由執(zhí)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各執(zhí)一份。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文書中注明,并通過錄像等方式保留相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根據情況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檢測、檢驗、鑒定的,送交檢測、檢驗、鑒定;
(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四)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二十條 案件調查終結,執(zhí)法人員應當制作書面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調查認定的事實及主要證據、行政處罰意見及依據、裁量基準的運用及理由等。
對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案件,執(zhí)法人員應當依據經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執(zhí)法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文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執(zhí)法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制作書面復核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執(zhí)法機關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當事人自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文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
第二十三條 在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執(zhí)法人員應當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連同案件材料,提交執(zhí)法機關負責法制審核工作的機構,由法制審核人員進行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執(zhí)法機關負責法制審核工作的機構接到審核材料后,應當登記并審核以下內容:
(一)行政處罰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zhí)法人員是否具備執(zhí)法資格;
(二)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三)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五)是否超越執(zhí)法機關法定權限;
(六)行政處罰文書是否完備、規(guī)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執(zhí)法機關負責法制審核工作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并提出以下書面意見: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合法充分、適用依據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處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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