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主要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第三十二條
常見違法違規(guī)事項十四: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具體內容包括:
在發(fā)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非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主要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八條
常見違法違規(guī)事項十五:未執(zhí)行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備案等規(guī)定
具體內容包括:
1.無故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2.未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3.未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4.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5.未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內容除外。
主要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五十一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
常見違法違規(guī)事項十六:未依法依規(guī)組織履約驗收
具體內容包括:
1.未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
2.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未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3.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未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未向社會公告。
主要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一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常見違法違規(guī)事項十七:違規(guī)要求供應商繳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之外的費用
具體內容包括:
1.實現(xiàn)電子化采購的,向供應商收取電子采購文件費用;
2.變相收取沒有法律依據(jù)的費用。"
主要法律依據(jù):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常見違法違規(guī)事項十八:未及時支付資金
具體內容包括:
1.未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guī)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2.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未在收到發(fā)票后3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
3.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