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本項目施工負責人或勘察、設計負責人,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或施工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工程總承包單位為聯合體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由聯合體牽頭單位的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確定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詳見附件2)。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一般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遵循限額設計、有限包干原則。建設單位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對最高投標限價的完整性、合理性負責,不得隨意擴大風險包干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