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指的是買方和代理機構通過供應商之間的談判,最終確定供應商采購的方式。
適用條件:
(1)投標后無供應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的,或重新投標未成立的;
(2)技術特殊或復雜,無法確定具體規(guī)則和要求。
(3)非買方能夠預見的原因或非買方拖延導致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的緊急需求;
(4)由于藝術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無法事先確定等原因,無法事先計算出總價。
競爭談判的程序步驟。
1.確定采購機構。
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協(xié)議,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處理競爭性談判事宜。如果采購單位能夠獨立完成競爭性談判文件的編制和競爭性談判事宜的處理,就不需要找代理了。
2.是制作競爭性談判文件。
談判小組成員需要提供報價文件和談判方案。
中國使用的相關材料。競爭性談判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五個部分:
(1)談判采購邀請。
(2)采購項目要求和清單。
(3)談判方的注意事項:
(4)商業(yè)條款或合同格式。
(5)報價文件和談判方式。
3.邀請供應商(發(fā)布競爭性談判公告)
供應商受邀的條件和方式應當遵循競爭性談判文件決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
邀請方式和相關規(guī)定。一般有兩種方式,即公開邀請和有限邀請。
第一,公開邀請方式,是指由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財政部或省、市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
采購信息在媒體上公開披露,發(fā)布談判采購邀請,廣泛邀請有興趣參與的供應。
商人來報價的一種方式。
第二,有限的邀請方式,是指在政府采購供應商信息庫中,通過隨機的方式公開選擇三個以上的相。
關閉供應商,通過發(fā)送書面邀請函的方式邀請他們來談判(邀請過程應該有意識地接受監(jiān)督)。
監(jiān)督)。
4.提交競爭性談判響應文件。
供應商根據(jù)競爭談判的要求,編寫響應文件,并在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密封提交。
5.成立談判小組。
《政府采購法》第成,《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可以。
由相關專家、集中采購機構代表和采購單位代表組成,人數(shù)超過3人。
這些專家人數(shù)應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專家名單由隨機抽取確定,在談判開始前進行談判。
判斷小組名單應嚴格保密。
6.談判開始。
首輪談判
談判小組根據(jù)順序與供應商談判采購需求、質量、服務和報價。
第二輪談判。
談判組根據(jù)第一次談判的結果,再次談判買方關心的問題,進行第二次報價。
有些地方只需要兩輪報價,有些地方需要最終報價。
最后報價
最后的報價很重要,成敗就在這里,基本上價格最低就可以中標,當然產(chǎn)品的技術、質量肯定也要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