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政府采購已走過15年的法治歷程。經歷了早期被抵觸、被拒絕的階段,如今政府采購的理念、制度和機制已經得到各方當事人廣泛的接納,整個制度進入了主動適用的階段。今天就和保標君一起看看政府采購的7個特征。
一、采購主體的特定性。政府采購的主體是依靠國家財政資金運作的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二、資金來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購所使用的資金都為財政性資金,資金來源是納稅人的稅收或政府公共服務收費。
三、采購活動非商業(yè)性。政府采購不同于商業(yè)性采購,政府采購不以盈利為目的,不是為賣而買,而是通過買為政府部門提供消費品或向社會提供公共利益。
四、采購對象的廣泛性。政府采購的對象真可謂是包羅萬象,既可以是標準產品,也可以是非標準產品;既可以是有形產品,也可以是無形產品;既可以是價值低的產品,也可以是價值高的產品;既可以是軍用產品,也可以是民用產品。大到宇宙空間站,小到一張辦公用紙,既有有形產品又有無形產品,都是政府采購的范圍,國際慣例是按其性質分為三大類:即貨物、工程和服務。
五、采購過程的規(guī)范性。政府采購不是簡單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而是要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根據不同的采購規(guī)模、采購對象及采購時間要求等,采用法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組織采購,使每項采購活動都要規(guī)范運作,體現公開、競爭的原則,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六、采購結果的政策性。政府采購必須遵循國家政策的要求,包括最大限度地節(jié)約支出,購買國貨、保護中小企業(yè)、環(huán)境保護等。
七、政府采購影響力大。相對于企業(yè)和個人而言,政府的購買力巨大,國際慣例,政府采購的金額一般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0%以上,對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產業(yè)結構以及公眾的生活環(huán)境都有著十分明顯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