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號令出臺之前,實踐中對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中“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缺乏統(tǒng)一標準且實際操作層面難以衡量。為此,74號令將其進一步細化為“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先明確需求后報價”是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核心要義。采購人及談判小組應當逐一與各供應商進行談判,必要時可以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確定最終的采購需求。然而,采購當事人在實際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仍然對該條款存在不同程度的誤解,認為競爭性談判文件中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實質性條款,供應商必須全部響應方可進入報價。根據74號令第三十、三十二條款規(guī)定,談判文件中的哪些條款屬于實質性條款,應當以談判文件規(guī)定或經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為準,而不能主觀臆斷談判文件的所有條款均為實質性條款。
74號令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2/3。”實踐中,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容易忽視第七條的第二、三款規(guī)定,直接簡單地理解為競爭性談判小組由3人組成即可。實際上,當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或者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達到招標規(guī)模標準時,5人以上單數組成的競爭性談判小組才是合法有效的。特別是需要注意的是,當采購人依據74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選擇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時,競爭性談判小組的成員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