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擔保公司代償后,除Z擔保公司扣劃的400000元保證金外,深圳Q公司對剩余代償款970761.18元未進行償還,洪*玉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Z擔保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Q公司向Z擔保公司償還Z擔保公司代為賠付的履約擔保金額3600000元;2.Q公司支付違約金(以2629238.82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21年8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970761.18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21年11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3.洪*玉對上述還款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由Q公司、洪*玉承擔。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裁判:
一、Q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Z擔保有限公司償還代償款360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2629238.82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21年8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970761.18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21年11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洪*玉對Q公司的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洪*玉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在其已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內(nèi)向Q公司進行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80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00元(Z擔保公司均已預交),均由Q公司、洪*玉負擔,均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法律分析】
按照保函申請人和被保證人是否為同一人,銀行保函可以分為非分離式保函和分離式保函兩類:非分離式保函的保函申請人即被保證人,分離式保函的申請人與被保證人則為不同主體。
所謂分離式保函,是指擔保公司根據(jù)合作銀行所授予自身的信貸額度,申請并指示銀行為擔保公司所指定的被擔保人(該被擔保人為擔保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而向擔保公司指定的特定受益人所出具的非融資性保函,包括但不限于: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等。分離式保證業(yè)務本質(zhì)上是被擔保人借用保函申請人的分離式額度向銀行申請開立保函。
分離式保函的被擔保人與保函開立申請人不一致,但占用保函開立申請人信貸額度。一旦銀行依據(jù)合同項下條件與條款及擔保公司申請對外開立了分離式保函,即構(gòu)成擔保公司在相關(guān)保函額度的實際使用,擔保公司負責及時足額償付所開立保函項下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索賠金額、墊款本息、罰息等)??山邮艿谋:N類僅限非融資性保函: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等。
分離式保函包含以下四種法律關(guān)系:
1.被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chǔ)合同法律關(guān)系,通常為建設(shè)工程法律關(guān)系或者買賣合同關(guān)系。
2.被擔保人和保函申請人之間的擔保法律關(guān)系,即被擔保人同第三方擔保公司(保函申請人)之間簽訂委托擔保協(xié)議。
3.擔保公司(保函申請人)和保函開函行之間的保函申請及擔保法律關(guān)系,依據(jù)擔保協(xié)議,擔保公司(即保函申請人)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gòu)(即開立人)申請向受益人開立保函并提供反擔保;